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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案件仍有无罪辩护空间

2007-10-19 08:36:28 来源:


奸淫幼女案件仍有无罪辩护空间

奸淫幼女案件仍有无罪辩护空间

段建国

 

一般的强奸案件,都要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都要看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但是,因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的,通常情况下,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或者是否反抗,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这是由于幼女的身心尚未成熟,缺乏辨别能力和反抗能力,对强奸幼女案件作出的特殊规定。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生殖器实际接触,即视为强奸成立。从这个意义上看,只要行为人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行为人被定为强奸罪似乎是在劫难逃,对奸淫幼女案件律师似乎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但是在下列情况之下,律师仍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其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律师可考虑无罪辩护。

早恋是不容易忽视的现实。电影电视、报纸网络对性开放宣传报道,特别是对淫秽录音录像的耳濡目染,无疑严重侵害着未成年人。他们模仿、效法媒体的男女主人翁的作派,小小的年龄,开始谈情说爱,做了他们这个年龄不该做的事。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不满14岁的幼女密切交往,或者受到不良的黄色淫秽事物的影响,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律师可以根据20002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被告人做出无罪辩护。

其二、对男青少年与染有淫乱恶习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律师可考虑无罪辩护。

卖淫嫖娼一度在我国绝迹。但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苍蝇蚊子飞回中国,卖淫嫖娼死灰复燃。笑贫不笑娼,又被人旧话重提。国人伦理观念的转变,思想文化的堕落,一些幼女染上淫乱恶习,成为了时代的牺牲品。因父母寻欢作乐作风不好,从而带坏女儿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幼女也不归宿成习,“刷夜”不归成瘾。她们貌视成人,主动勾搭男青少年,在交朋友的幌子下,与男青少年乱搞两性关系。某有恶习的幼女竟然不无自豪得宣称与30多个男人发生过两性关系。尽管他们是幼女,尽管根据《刑法》236条的一般规定,男青少年似乎都构成了强奸罪,但是基于发端是由于染有淫乱恶习的幼女的引诱,是男青少年被骗,过错方在染有淫乱恶习的幼女,而且幼女发育又如同成年人,又系染有淫乱恶习的幼女自愿与人发生性关系,显然不宜以强奸治罪。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就此类情形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很可能得到法官支持。

其三、对未婚男青少年与发育较早、貌视成人或者虚报年龄的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律师可考虑无罪辩护。

有些幼女发育成熟较早,若穿戴打扮入时,很难辨明幼女的真实年龄。如果未婚男青少年确实不知道幼女的真实年龄,或者幼女在交往过程谎报年龄,二人交朋友谈恋爱,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根据于2003124日最高法院所作的《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律师可以考虑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当然,一方面要注意行为主体必须是未婚男青少年,如果是已婚的男青年不在此列,另一方面必须是幼女的外貌或者言谈举止制造了她不是幼女的假象,让未婚男青少年误认为她不是幼女,最后,二者发生性关系必须是自愿的,如果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幼女性交,再做无罪辩护恐怕已经没有可能性。

 

(段建国律师系开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辩护网》首席律师、电话13501331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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