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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补偿”意外摔伤哥哥5万
2007-10-19 09:06:10 来源:星辰
妹妹“补偿”意外摔伤哥哥5万来源:新浪网 2007年02月02日05时1分 星辰在线
【案由】
一起奇怪的“补偿”纠纷
【案源提供】
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
【新闻回放】
这二人是同胞兄妹,都住在洛阳市瀍河区,均已结婚成家,关系一直很好。2004年,因妹妹家所在地道路扩修,房屋需要拆迁,妹妹多次请哥哥帮忙拆房。一天,哥哥又来帮忙,在拆除一间房屋的石棉瓦过程中,一脚不慎,哥哥从三米多高的房顶掉下来昏迷过去,妹妹赶紧将他送往医院。
经诊断,哥哥为创伤性神悬膈疝,T11椎体骨折伴截瘫,已构成二级伤残。住院41天,哥哥先后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这中间,妹妹送去了8000元,但后来看到哥哥病情不太好,妹妹就不愿再管了。
哥哥家原本也贫穷,出事后更是借债度日,由于多次向妹妹索要医疗费遭拒绝。愤怒之下,哥哥将妹妹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哥哥在拆除妹妹应拆迁的建筑物过程中坠地受伤,双方虽无书面约定义务帮忙,但双方亲人均证实哥哥系帮忙拆房受伤,且妹妹在哥哥受伤后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
因此,这个因帮忙而受伤的事实可以认定
本案中,双方虽然均无过错,但妹妹是该房屋的受益人,对哥哥的受伤结果,应从实际出发,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故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判令妹妹补偿哥哥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的一半,共计54495.75元,扣除已付8000元,余款46495.7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评析】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分所律师段建国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哥哥在帮妹妹家拆除房屋时受伤,双方虽均无过错,但妹妹是该房屋受益人,应当对哥哥进行经济补偿,故法院判决合法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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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 出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习惯,自己会关注一些刑事大案要案的报道。近日《法制晚报》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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