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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倒戈”有悖于职业道德

2008-07-14 19:13:41 来源:


律师“倒戈”有悖于职业道德

中国律师网  2008-07-14 11:13:41.0  特约评论员 段建国 
 
  

  据《北青网》2008年7月2日以《律师爆冷门 为被告作“罪重辩护”》为题报道:经适房诈骗大案开审法庭爆出冷门-- ,“我认为李峥的行为比诈骗罪还严重,应该属于合同诈骗或是非法集资什么的……”北京首个经济适用房诈骗大案昨天在昌平法院开审。在庭审现场,被告人的律师竟然在法庭上为被告作“罪重辩护”,令法庭一片哗然,随后被告李峥向法官申请,要求该律师“回避”。 《北京晨报》也以《“买房能人”怒指律师不作为》为题进行了报道。最初看到这些媒体报道,只以为是媒体故弄玄虚哗众取宠,所以不以为然。但是,仔细阅读了《新京报》的文章《“倒戈”律师:我没违背职业道德》一文以后,笔者发现,《北青网》以及《北京晨报》报道的“倒戈”成为控方,建议公诉机关考虑以比诈骗罪量刑更重的非法集资罪指控李铮,该主要事实似乎是存在的。

  曾为国内台球界名人的李峥,被捕前在天通苑小区经营着北京最大的一家台球厅。据指控,2006年到2007年初,李峥以自己有门路购买到天通苑经济适用房房号,骗取王某等30余位购房者好处费200余万元。开庭时被带上被告席的李峥,在法庭上坚决否认自己利用贩卖经济适用房房号诈骗。他称,2005年前后,他曾帮人办成过20多套经济适用房,现在能说上名字并且已经入住的就有4人。后来有人互相介绍或者自己找上门来让他帮助购买经济适用房,他都明确告诉那些人:“每个房号8万元,先交5万,事成之后再交3万。这事能办就办,办不成就退钱。”李峥自我辩解说,他收钱时给每个托他买房的人都打了借条。他的行为只是债务纠纷,并不构成诈骗。

  面对被告人李铮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作为该案的辩护律师也认为“阅卷之后我发现证据链条咬合不紧密,案件的定性有问题。如果按照诈骗罪,应该具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情节。但李铮是如何诈骗的、如何虚构事实、赃款如何处置都没有查清。在本案中,李铮确实办成了经济适用房,这点是有证据的。”辩护律师袒露自己的辩护思路为:一是从民事借贷关系角度,二是摘掉罪名。如果罪名不成立,可能就发回补充侦查了,这也达到了辩护目的。我的辩护是釜底抽薪不是扬汤止沸。但是《新京报》问辩护律师:基于以上观点,你为什么会有“非法集资罪”的表述呢?辩护律师的回答说:当时的情况比较特殊。李铮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我在辩护词里也说了这点。然后法官就问认为应该是什么罪名,他随口一问,我随口一说。我说,我才疏学浅,不好说,但认为这是在新经济环境下新的犯罪形态,类似什么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新京报》问辩护律师:既然李铮不认罪,你为什么不直接做无罪辩护?辩护律师的回答说: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这么多受害人,数额这么大,直接做无罪辩护有难度。辩护不可能胡搅蛮缠,他不认我就说不认,必须要尊重事实,李铮收钱没办事,怎么面对辛辛苦苦的购房人?我只能采取迂回战术。《新京报》问辩护律师:事实上,你战术的后果在外人看来是有违职业道德的? 辩护律师的回答说:我不认为。律师的职责不是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不是使他逃避法律制裁,而是正确适用法律。我认为李铮的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律师既要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的法律审判,也要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公理。我认为,我没有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我只是千方百计从另外一个角度辩护,不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维护当事人利益。

  作为同行实在不能苟同该辩护律师的观点。既然被告人李铮认为自己无罪,既然作为辩护人自己也认为指控李铮构成诈骗罪的“证据链条咬合不紧密”,而且“李铮是如何诈骗的、如何虚构事实、赃款如何处置都没有查清”,那么为何不应当直接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诈骗罪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难道由于“受害人多”,数额大,辩护律师就可以曲意妥协放弃无罪辩护?为何法官随口一问,辩护律师就要当庭随口说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辩护意见?刑法的任务确实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但是律师的职责呢?纵然被告人李铮的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是是不是构成犯罪?纵然构成其他严重犯罪,应不应由控方指控?纵然被害人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被害人不是可以聘请代理人吗?不是还有公诉人在为被害人伸张公平与正义吗?何劳辩护律师越俎代庖替被害人说话?既然作为辩护律师自己也认为指控李铮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做出无罪辩护怎么就变成了“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律师应当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是使依法应无罪释放的被告人身还自由,算不算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也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据媒体报道,辩护律师对李峥被公诉的罪名存在异议。“我不为他做无罪辩护,我认为李峥一案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制度,客观上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但至于他侵害的是什么社会秩序,我才疏学浅,应该由法庭来判定。”听到这番话时,李峥当庭就冲着他的律师大喊:“你还嫌我判的太轻了是不是?”该律师此言一出,旁听席上的记者都笑得扶在椅背上,开庭的法官、检察官和人民陪审员也有些忍俊不禁。田文昌律师说得好,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辩护律师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如果背离了辩护律师的职责,没有搞明白律师的角色,“记者都笑得扶在椅背上”、“庭上的法官、陪审员、公诉人以及旁听席上的人都忍俊不禁”也就非常正常了。

  该辩护律师似乎有自己的难言之隐。但是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就像美国律师界流传的警语:如果律师在法庭上睡着了,当法官叫醒他时,他说的第一句话应当是“我反对”。这是律师高度责任感的自然流露。但是我国的该辩护律师却犯了职业道德大禁,模糊了作为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文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绝非偏袒被告人,它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是辩护人的法定职责。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辩护,不仅有悖于律师的职业道德,同时也违反了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新《律师法》第31条 明文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不是信口开河,纵然发表了对被告人极其有利的言论,甚至被误解为“替坏人开脱”,这不仅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当庭提出被告人罪重的辩护意见,显然不在《刑事诉讼法》35条辩护人的责任之内,也超出了新《律师法》第31条辩护律师职责之规定。我们国家法律现在推行的是控辩式诉讼,法庭居中裁判,公诉人、被害人是控方,被告人、辩护人是辩方。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罪重,辩方辩护被告人无罪、罪轻。任何超出法律设计的行为,不仅是滑稽的,也是会贻笑大方的。

  田文昌律师因为办理了影响重大的控告禹作敏案件,代理了全国首例81名乘客诉航空公司无机索赔案,给著名企业家商禄做无罪辩护,一举成名,社会公众眼里认为田律师充满了正义,是平民律师,是弱者天使。但是等到田律师为黑社会老大刘涌辩护以后,非难之声铺天盖地。在公众眼里,为弱者辩护似乎就是伸张正义,为正面人物辩护似乎就是维护正义。相反,为强者辩护似乎就是破坏正义,或者为坏人辩护,他似乎就是坏人。事实上,从法律角度,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被告人都有可能是无辜的。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将行为人称谓“犯罪嫌疑人”,理由也源于此。事实证明,杜培武、佘祥林等,就是被错抓、错捕甚至是错判的无辜之人。纵然是杀人抢劫的犯罪分子,他们依法也享有辩护权。只有“坏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才会发现存在有利于被告人的自首、立功情节,定罪量刑才会做到罪刑相当,法律才会真正得以正确实施,法律的公正才会最终得到有力彰显。替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辩护,不仅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限,如果背道而驰,还是一种违法行为。社会公众对律师存在误解尚可理解,辩护律师若模糊了自己的定位,后果将不堪设想。试想如果医生可以透露病人的隐私,律师可以揭发自己的客户,谁还敢看病?谁还会找律师?辩护律师做“罪重辩护”,不仅是不明智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反的法定辩护职责的违法行为。辩护律师做“罪重辩护”,“律师倒戈”,是畸形儿,是怪胎,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最终会被彻底唾弃。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


[责任编辑 刘耀堂: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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