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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教授要律师重视量刑辩护
转载文章  时间:2009-04-14 10:01:49  点击查看评论

陈瑞华教授要律师重视量刑辩护

段建国

    前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班,有幸再次聆听了陈瑞华教授的精彩演讲。晚宴席间,陈瑞华教授谈到,实体辩护到证据辩护,再到程序辩护,最后到量刑辩护,是律师刑事辩护的不同层次。量刑辩护是最高层次的辩护,律师应当重视量刑辩护。但是很遗憾的是,司法机关很难认同律师的量刑辩护,律师也很少做出明确的有深度、有力度的量刑辩护。

    笔者感触颇多,故撰文呼吁律师同仁引起高度重视。

    首先,律师做量刑辩护是大势所趋。

    诉讼程序的价值在于追求效率与公正。律师辩护的价值在于,使被告人利益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得到最大保护。在被告人认罪、定罪没有异议的前提之下,律师的量刑辩护,就是要切实追求罪行相适应。

    我国的《刑法》的量刑空间很大,这也给律师辩护提供了舞台。比如抢劫罪,根据《刑法》263条规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可以杀头。若最低刑为3年,从理论上说还有可能适用缓刑。

    面对如此大的量刑空间,律师完全可以根据个案情形,结合自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量刑依法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及免于刑事处罚量刑辩护的具体意见。

    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经常欺压、殴打被告人,被告人义愤杀人就具有酌定从轻情节。自己的被告是望风者,没有具体实施抢劫行为,被告人是从犯,根据《刑法》27条,就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被告人在制止小偷盗窃过程中,失手将小偷打死,可能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性质,远没有其他故意犯罪行为性质严重,所以根据《刑法》20条,对被告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中止的危害程度,远远小于犯罪既遂。若被告人基于被害人哭啼,自动中止强奸行为,根据《刑法》20条,被告人就是中止犯,那么首选免于刑事处罚,而后才是减轻处罚。

    其次,律师做量刑辩护是举步维艰。

    若被告人不认罪,律师也认为具有无罪辩护的理由,律师该做无罪辩护。若被告人认罪,律师也认为被告人有罪,律师就应当做量刑辩护。但是律师做量刑辩护绝非一帆风顺。

    定罪与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两个紧密相联的重要部分,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归宿。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正因为定罪量刑是法院的工作,导致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都会出现一种错误倾向,那就是,检察官不得提出量刑建议,律师也不能做量刑辩护,否则就是干预了法官的自有裁量权。

    既然要求审判公开,为何对量刑不可以公开辩论?俗话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法官在量刑之前,倾听双方对被告人量刑的具体看法,更有利于做到罪行相适应,更能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有效遏制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对检察官与律师发表对被告人量刑的意见嗤之以鼻,甚至横加指责,这是完全错误的,这是与刑事诉讼的任务相悖的。

    在被告人认罪,律师也认为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律师不是无话可说,而是有话可说,关键看律师是否敢说。当然,律师在法庭辩论时,往往不是不做量刑辩护,而是很少作具体的、有深度、有力度的量刑辩护,律师往往是请求合议庭依法公断。“依法公断”显然是空泛的。很少有律师明确提出对自己的被告人宜适用缓刑、不应判决死刑、不应适用加重条款,更缺乏做精准的论证。究其原因,可能是担忧法官反感,惧怕法官制止,于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其实,推动中国的法制进程,需要我,也需要你。只有大家共同努力,循序渐进,法制进程才会有质的飞跃。

    律师为了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敢于、要善于做量刑辩护。

(段建国律师,系开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副主任,22年执业律师,《中国辩护网》、《中国无罪辩护网》首席律师,《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电话13501331448,邮箱djg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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