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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应邀参加央视《经济与法辩辩辨》特别节目

2009-07-30 18:07:41 来源:


段建国应邀参加央视《经济与法辩辩辨》特别节目

段建国应邀参加央视《经济与法辩辩辨》特别节目
2009-7-30 17:58:46

段建国应邀参加央视《经济与法辩辩辨》特别节目

段建国

    2009年5月21日,陈富超因讨要450万工程款未果,爬上了广州海珠桥,交通管制长达4个多小时。这已经是一个多月来的第12次上演“跳桥秀”。66岁的老者赖建生亦爬上海珠桥,将陈富超从桥上推到警方准备的气垫上,造成陈富超手肘、腰椎骨折。双方均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事件发生以后,众说纷纭。央视推出了《经济与法辩辩辨》特别节目之------推人下桥是救人吗?由著名主持人王小骞担任主持。赖建生的行为属不属于见义勇为?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是不是正当防卫?该节目邀请各方专家进行了激烈辩论。

    正方由段建国律师与时事评论员王福重、南方报业资深记者张春蔚组成。反方由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王浩公律师中广网中国之声评论员朱煦、诗人兼学者新京报专栏作家叶匡政组成。正反双方就争议焦点从情理、法理上展开激烈对决。

     观察团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特聘教授王大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列阳、民间智库写作者司马平邦以及广东电视台DV记者陆信强组成。观察团对正反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给予了点评。

    段建国律师的主要观点是:

    一、赖建生的行为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出自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大意是: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

    见义勇为又被定义为,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这个概念相对比较准确。赖建生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要件。

    一般情况下,见义勇为要符合三个要件:

    其一,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如果为了自身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对侵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那时标准的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它不是道德层面褒奖的见义勇为。

    德国哲学家叔本华说:“当一个人对生存的恐惧大于对死亡的恐惧时,他就会选择自杀。”而人类对生存的恐惧,莫过于对生活的绝望。

    而陈富超爬上海珠桥已经不是真心实意要跳桥自杀,而是要通过“作秀”要挟社会,牺牲大家的利益,达到个人目的。

    由于陈富超爬上海珠桥,海珠桥被迫交通管制长达三个多小时。据媒体报道,大约有1.6万辆车受阻,4.8万人受影响损失百万。车辆不能正常通行,人员不能正常上班。

    赖建生显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利益。

    其二,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有危险,就会有个人安危。见义勇为者是在有危险的时候,才显露出英雄本色,所以个人安危早已置之度外。发生了地震、出现了火灾,一事当先,先为自己打算,能逃就逃,能跑就跑,不思救助他人,就不是见义勇为。遇到歹徒持刀抢劫,自己当做没有看见,绕着走开,而不是不顾歹徒威胁,勇猛上前制止犯罪,这都不是见义勇为。

    爬上海珠桥,对于一个年过六旬的老者来说是有很大、危险的。但是赖建生毅然决然爬了上去,所以他具有不顾自己个人安危的情节。

    其三,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危险,往往来之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到了人为侵害。另一方面是由于自然原因,即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使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之中。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

     陈富超的跳桥行为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事后警方以陈富超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采取强制措施,就证明了这一点。

    陈富超的跳桥行为已经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损害了大家的利益,众多围观者高喊“好样的”、“加油”,在赖建生推下陈富超的一霎那,围观群众鼓掌,证明了赖建生的行为具有正义性,是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

    据媒体报道,2006年年初,有老人在广州洛溪大桥的人行道栏杆上,将一名用匕首对准自己脖颈、造成洛溪大桥封闭堵塞的男子一把抱下。据非官方的资料统计,那位老人曾经3次从洛溪桥上救下轻生者。这证明赖建生有见义勇为的历史。

 

    二、推下“跳桥秀”的老伯赖健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富超为追讨工程款爬上广州海珠桥,表演“跳桥秀”。六旬老伯赖健生将其推向警方设置的防护气垫,造成陈富超受伤。据悉,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赖健生实行强制措施,后取保候审在家。

    该不该追究赖健生的刑事责任?可谓众说纷纭。在凤凰卫视制作节目时,笔者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尽管陈富超手肘、腰椎骨折是事实,尽管赖健生从桥上推下陈富超也是事实,但是赖健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意见发表之后,赞成之声、反对之声均有。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重伤的行为。就犯罪构成理论而言,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同时具备一下四个要件:

  第一,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第二,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第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第四,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必须构成轻伤或者重伤。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就该案件而言,赖健生由于不具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陈富超手肘、腰椎骨折是由于防护气垫没有冲饱,超出了赖健生的意料,所以赖健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赖健生与陈富超素不相识,赖建生不会希望陈富超发生骨折。

赖健生与陈富超既无怨,又无仇,作为一个六旬老者显然无意放任伤害陈富超。

    从赖健生将陈富超推向防护气垫方向的事实看,已经佐证赖健生没有伤害陈富超的犯罪故意。

   陈富超爬上广州海珠桥,威胁要“跳桥”,警方封闭交通长达4个多小时。在这个过程中,警方已经准备了较多的救护措施。在赖健生上桥时,他已经看到桥下警方准备的防护气垫等救护措施。

    而造成陈富超手肘、腰椎骨折的主要原因,恰恰正是由于防护气垫没有充满气。这对于赖健生来说,是出乎意料的。

    显而易见,赖健生没有伤害陈富超的犯罪故意,陈富超因防护气垫没有充满气导致受伤,超出了一般正常人的意料,所以赖健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赖建生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根据《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

   过失致人重伤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其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

   其二,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他人重伤。

   其三,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其四,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造成他人重伤存在着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据媒体报道,由于被赖建生从桥上推下,陈富超的手肘、腰椎造成骨折。目前尚未见到法医鉴定结论,不知是否构成重伤。

   及时陈富超的手肘、腰椎骨折属于重伤,仍然由于不能证明赖建生对造成陈富超过失,所以赖建生仍然不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媒体报道,赖建生在推人之前有向下看气垫的动作,实际上赖建生也是将陈富超推向气垫,所以不存在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未预见的疏忽大意过失。

   由于陈富超爬上广州海珠桥威胁要“跳桥”,警方实行交通管制长达3个多小时。在这个过程中,水警、火警、民警已经准备了较多的救护措施。在赖健生上桥时,他已经看到桥下警方准备的防护气垫等救护措施。

水警、火警、民警应当是专业救护人员。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应当万无一失。但是陈富超手肘、腰椎骨折的主要原因,恰恰正是由于防护气垫没有充满气。

    赖建生不是专业救护人员,从7米多高的地方,将陈富超推到警方精心准备的气垫上,会由于气垫没有充满气而造成陈富超伤害,这对于赖健生来说,是出乎意料的。从赖建生先是自豪的敬礼,接着是惊诧看,赖建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从7米多高的地方坠落到警方准备的气垫上,竟然会造成重伤,不仅出乎赖建生意料,也出乎陈富超意料。

    陈富超爬上海珠桥,是有掉下现实危险的。陈富超自己也会估计如果掉到警方气垫上会是什么后果。但是,令人惊讶的是,据媒体报道,躺在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病床上的作秀者抱怨说,想不到以防万一、保护性命的气垫床竟然是“一躺就干瘪”的。这证明,因气垫床没有充满气造成陈富超伤害,也出乎陈富超自己想象。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对赖建生而言,因气垫床没有充满气造成陈富超伤害,属于意外事件。

   

   四、赖建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见义勇为属于道德层面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法律层面的概念。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见义勇为,就是《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赖建生的行为是一种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同时赖建生的行为,也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第一、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即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不法侵害既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既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既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陈富超爬上海珠大桥,造成长达三个多小时交通拥堵。陈富超的行为,是对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扰乱,也是对其他公民正常通行权的严重侵害。

    第二、侵害行为的违法性。即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陈富超的行为引起三个多小时的交通管制。车辆与行人无法正常通行,客观上还会造成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陈富超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是犯罪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陈富超的行为明显已经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肯定的。

   《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陈富超已经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证明陈富超有可能构成该罪。

    第三、防卫行为的适时性。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很明显,只要陈富超从海珠桥上没有下来,他对公共秩序的扰乱及对他人合法通行权的侵害就处于正在进行状态。赖建生上去时,陈富超还在海珠桥上,赖建生的防卫行为具有适时性。

    第四、防卫对象的针对性。即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陈富超是对公共秩序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人。赖建生将陈富超从海珠桥上推向,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

    第五、防卫限度的有限性。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如果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那就是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恶性暴力行为,《刑法》第20条还规定了无限防卫,也就是不受防卫限度的约束。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个规定既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有力震慑,也是对防卫人的切实保护。

    陈富超的骨折原因在于气垫没有充满气,显然不能归咎于赖建生。如果有责任,责任在救护人员。让赖建生为陈富超的骨折买单,显示公平。

尽管给不法侵害人陈富超造成了骨折,但是这个后果属不属“明显超过防卫限度”,是否属于“重大损害”待论。

    笔者认为,赖建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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