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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之悲哀
2007-10-19 08:55:41 来源:
律师之悲哀 段建国 王某某、靳某某故意杀人案时过近三年之久,某法院终于在一小办公室开庭审理。但是,由于暗箱操作,所以开庭审理可谓乌云压城,青天难见。
该案由于指控王某某杀人既没有指纹鉴定又没有血衣;相反靳某某不仅杀人后投案自首,投案时手上有血,还有血衣血裤,因此,某检察院多次起诉,被法院多次退回。开庭时靳某某当庭供述杀周某某系自己一人所为,与王某某无染。王某某当庭否认自己杀人,声称当时不具备作案时间。王某某、靳某某辩护称:1997年11月之后之所以翻供完全是某些干警轮番轰炸,四天四夜夜审的结果。
而公诉人在开庭时单单宣读王某某、靳某某在1997年11月之后的供述,确信王某某、靳某某合谋杀人成立,笃信无疑。《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似乎被抛与脑后,忘到九霄云外。翻供前的二十余份供述已不足为叙,翻供后的四五份供词却对案情有着重要的铁板钉钉作用。至于王某某、靳某某为何供词在1997年11月份前后发生重大变化审判庭并不关心。对王某某、靳某某在审讯时是否几天几夜不让睡,是否刑讯逼供,合议庭、公诉人讳莫如深,极力避讳。开庭之前,为靳某某辩护的陈律师曾提醒我,某检察院认为我在刑事案件辩护时锋芒过露,老与公诉人过不去。若该案我挖得太深,辩得太狠,人家便搞我的事,揪我的辫子,整惨我。最初我不以为然,后来越来越发现风向不对,公诉人,法官真的对我是有备而来。对王某某、靳某某的翻供供词质证时,我指出翻供后的供词漏洞百出,毛病丛生。既然王某某、靳某某合谋要杀周某某,为何靳某某却在周某某去时“睡着了”?为何靳某某不与王某某约“暗示”信号?为何靳某某说“先刺后打”,而王某某却说“先打后刺”?为何王某某会在后半夜下雨天骑自行车走山路从桂留到东花村而且用了三个小时?
当我指出:公诉人宣读的王某某、靳某某翻供词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相反能证明它是轮番审讯夜审的结果时,审判长拍案而起,责问律师有何证据?!诚惶诚恐,不知为何。当我指出讯问笔录上面记载的时间正是证据!审判长横加制止!当询问证人谷某某时,庭审气氛日趋白热化。
谷某某当庭陈述,王某某的确是在当天下午快黑喝汤时到的东花村,晚上没有走。由于后来公安人员将她及椅子蹬爬下,揪她头发,还捣她脑门。随后又说只要依人家所说,她便可以回家,所以前后证词出现变化。
本来公诉人审判员询问清楚事实经过,问清证词变化原因,应当作罢。
可是,谁知审判人员、公诉人竟然当庭喝斥谷某某极不老实!!为啥后来曾供述王某某是半夜去谷家,并且告诉谷他曾杀人!
公诉人当庭质问谷某某(谷某某系取保候审):你知道是谁放的你?我既然能放你照样可以再关你!公诉人还拿出谷某某之女张某某的翻供笔录,让谷某某供认今天当庭说了瞎话。逼供、诱供竟然发生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竟然发生在开庭之时,实在让人瞠目,让人无法理解,无法相信。
审判人员、公诉人反复呵斥、反复讯问,谷某某一再陈述今天所述是实话。证人似乎成了被告。谁知审判长突然话锋一转道:今天这么不老实,谁交代你了!?说!说!
谷某某在审判人员、公诉人大声呵斥声中、在众目睽睽之下,显得手足无措。“律师给我说了”。谷某某这句话不啻一声炸雷。谷某某一个山村农妇如何能理解“交代”的“内涵”?但是,审判人员、公诉人,尤其是律师都深知“交代”是什么意思,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刑法》第306条似乎对我张网以待。刚才慷慨陈词的律师,旋即便可能成为阶下囚。因此审判长、公诉人剑拔弩张,咄咄逼人,纷纷急急追问“交代什么了?说!快说!……气氛非常具有火药味。
谷某某终于道:“律师让我说实话,是啥就是啥,不要说瞎话”。审判人员、公诉人似乎大失所望。律师的神经仍绷的很紧。
“交代的还有么?说!说!!”审判长、公诉人急切盼望有什么可抓的。
谷某某:律师问我王某某去我家干什么?晚上走了么?还问我为啥在公安上前后陈述不一样?
“你咋说的?”审判长问。
谷某某:“我就是说公安将我与凳子蹬爬下了,他们揪我头发,捣我脑门。”谷某某当场示范。谁知,审判人员、公诉人并不善罢甘休,并不轻易放过整律师的机会。公诉人员又紧追谷某某:“谁问的?几个人?哪两个律师?有别人在场么?”询问证人谷某某的确是由我和陈律师二人,没有其他人在场,没有违法情况。谷某某如实作答,公诉人、审判人员才悻悻作罢。
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先行认定王某某与靳某某合谋杀人成立的观点暴露无遗。当我发表至《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个无罪推定原则时遭到法庭强令制止,当庭审判长抛出:
“要律师干啥?要律师就是让你拿无罪证据的!”
当我宣读《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审判人员、公诉人哑口无言,我指出公诉案件公检法应当负举证责任,应当拿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而不能苛求律师或被告人拿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原则是无罪推定。我们应当审查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确实!既然靳某某当庭公认杀人,并且系一人所为,王某某不承认杀人,如何能说证据确实充分?既然证人证言均有反复何谈证据确实充分?
审判长立即责令停止,“律师无权质问公诉人!”
当我指出指控王某某杀人没有指纹鉴定没有物证,相反靳某某杀人却有血衣血裤,投案是手上有血时。公诉人不辩,审判长赤膊上阵与我直接对辩起来,煞是出人意料。审判长辩称:王某某杀人不可能留下指纹留下物证,因为王某某、靳某某杀人后已经毁灭了。靳某某有血衣血裤手上有血,更能证明系二人合谋共同杀人。但是审判长的辩解已经与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相距甚远。因为公诉人之指控及王某某、靳某某翻供供词证实的杀周某某动手的只是王某某一人而非二人。
陈律师发言,也遭审判长多次打断。当时陈律师述及犯罪情节应影响定罪量刑时,审判长强令制止:
“我们法官懂法,不需要律师上法制课!”
此话与贴在小办公室“寓教于审”的标语形成明显反差。
等到第二轮时审判长一再声称不要重复,不说了。一个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从上午十时法官姗姗来迟,到下午二时半法官匆匆要走仅仅用了四个半小时便草草审结。
这时我才发现审判人员竟然连王某某、靳某某杀人案厚厚的三本卷都没有带。
草草开庭,草草问案,势必草菅人命,势必留下说不尽的问号和哀怨。
我一直相信:
阴云密布,能遮住阳光,但是遮不住太阳!
但是,今天的开庭审理,让律师迷惘,让律师恐慌:
为何在肖扬院长极力推崇增加审判透明度的今天又出现“暗箱操作”?为何律师依法执业被审查而执法人员刑讯逼供却无人监督?为何公诉人敢当庭逼供诱供?为何法官竟敢曲解无罪推定?为何将为被告辩护的律师视同被告?视为寇仇?辩护人的地位为何微不足道?若律师自己的人身安全都岌岌可危,无从保障,何来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思来想去,扪心自问:我为该案久拖(王某某羁押长达三年)不审曾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曾先后发给肖扬院长、韩杼滨检察长,李鹏委员长,还给了某中院、某市检察院,会不会触怒一些人?由于王某某、靳某某被连夜轮番审讯从而翻供,导致谷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纷纷被抓,若王某某真的被判决无罪,又会触及多少公检法人员涉嫌犯罪?又该如何国家赔偿?我一个律师对刑讯逼供背后强大的力量是何等渺小?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否必须以牺牲我们只一代律师为代价?
皎皎者易污,跷跷者易摧!
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 (段建国律师系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辩护网》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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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 出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习惯,自己会关注一些刑事大案要案的报道。近日《法制晚报》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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