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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跳桥最多是扰乱了公共秩序,最多是个罚款,根本不是犯罪。赖的攻击性行为还防卫,防卫的什么?至少也是过失伤害罪。 | | 匿名 就 段建国应邀参加央视《 评论 2009-08-05 10:04:48 | | 吕律师说的很有道理呀,段律师到底想驳什么呢 | | 匿名 就 驳吕良彪大律师炮轰《 评论 2009-06-23 16:51:19 | | 对段律师的看法我不敢苟同,正如段律师所言陈富超表演跳桥秀,这就意味着他不是真跳桥,在警方的劝说下,他完全可以安全的下来,不可能受伤。但正是因为赖健生将他推下桥,才导致他受伤,不用说安全汽垫没有充满气,就是充满气,因为赖健生将其强行推下桥去其也可能由于外力的作用而导致其摔致垫外受伤,为此我认为应该追究赖健生的刑事责任,以避免以后这种不负责的情况再次发生 | | wanhongwei 就 推下“跳桥秀”的老伯 评论 2009-06-05 15:36:26 | | 写的太好了,说出了我们律师行业的心声,真是太好了,陈有西律师不愧是我们律师行业的骄傲啊! | | 匿名 就 探索中国成功律师的成 评论 2009-05-30 11:25:44 | | 经典,没有危机才是最恐怖的。 | | 匿名 就 没有危机感就是律师最 评论 2009-03-27 13:40:27 | | 说的正好!支持段律师的观点。 | | 匿名 就 堵死贪官“情人”、 评论 2009-03-05 16:40:27 | | 很有意境哦! | | 匿名 就 圆月思女 评论 2008-03-02 17:39:56 | | | 匿名 就 本站 评论 2008-01-30 10:50:52 | | 段律师写得真好!从法理上说的却是这么回事。但是现实中的法律又是什么一种状况呢?没有必要多说。一份《刑事判决书》中的“18项有罪证据”全部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竟然也能招摇过市让人在狱中度过了5个春秋,这个人就是我!如果选择这样一条道路去讨回公道,需要的不仅仅是明文规定为无罪行为的法律依据,这仅仅是一个前提,更需要的是能将法律规定运用到实战中,并且取胜的高人。我想这是无罪辩护的更高境界,或者叫第四境界吧!我在寻找这样的高人,谁能帮我?!qinhlq@yahoo.cn | | 匿名 就 无罪辩护的三个境界 评论 2008-01-09 16:14:51 | | | 匿名 就 本站 评论 2007-12-31 11:37: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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