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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桥秀”陈富超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2009-06-04 11:18:13 来源:


“跳桥秀”陈富超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段建国

   据悉,5月21日,32岁的陈富超欲追讨被拖欠的450余万元巨款,爬上广州的海珠大桥,上演了“跳桥秀”,引发4个多小时的交通堵塞,后被老伯赖健生从桥上推下,造成陈富超手肘、腰椎骨折。但是陈富超仍被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成为近段时间“跳桥秀”中被刑事追究的第一人。

   对陈富超该不该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治罪,引发了民众大讨论。笔者有幸参与了凤凰卫视制作的节目,直接感受了对这一热点问题的群众反映。

   作为职业律师,应当是理性的法律人,撇开民众同情弱者的心情,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理论而言,由于陈富超没有“聚众”,也不是“聚众”的“首要分子”,笔者认为“跳桥秀”陈富超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通常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犯罪构成要件看,该罪应当把握几个要点:

   第一、在该罪主观方面上,行为人要具有犯罪故意。行为人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第二,该罪的客体,侵犯的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第三,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要聚集了三人以上的人数进行了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的活动,并且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第四,该罪惩罚的犯罪主体只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

   陈富超通过这种跳桥的极端方式,试图博得媒体关注、群众同情,他对自己的举动会引发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以及交通堵塞,主观上起码是一种放任态度。

   陈富超为了追回自己的债务,在海珠桥上表演“跳桥秀”,警方施行了交通管制,并且僵持四个多小时,造成了许多人的围观,客观上对正常公共场所秩序及交通秩序是一种妨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纵然陈富超主观上不好说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故意”,而且“跳桥秀”的举动客观上也确实扰乱了公共场所及交通秩序,而且据有的媒体分析,对“跳桥秀”的举动要出动大量人力物力,还会造成车辆绕行,经济损失可能达到一百多万元,但是,笔者认为由于陈富超没有“聚众”,也不是聚众的首要分子,所以陈富超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犯罪。

   俗话说,三人为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要求的“聚众”,也就必须是聚集三人以上。而从媒体报道上看,陈富超自始至终都是一个人爬上海珠桥上表演“跳桥秀”,并没有纠集其他人一起上海珠桥。

   陈富超的行为确实引起了许多人的围观,也招来了营救他的警方。围观的群众及救助人员,可谓“众”。但是,围观者和警方显然不是陈富超的同谋,当然没有要扰乱公共秩序及交通秩序的共同犯罪故意。

   显而易见,陈富超没有“聚众”,当然他也不是聚众的“首要分子”。

   陈富超的“跳桥秀”行为,缺少“聚众”要件,其又不是聚众的“首要分子”,那么根据犯罪构成理论,陈富超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犯罪。

   (段建国律师,律师执业23年,《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中国辩护网》、《中国无罪辩护网》首席律师,电话13501331448,邮箱djg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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