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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旭瑜:将律师营销进行到底
原创文章  时间:2009-06-13 11:32:28  点击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 律师营销
       邱旭瑜:将律师营销进行到底

 前天上网,无意中看到了北京段建国律师写的一篇充满火药味的《驳吕良彪大律师炮轰<中国式律师营销>》一文,仔细看了全文才知原来此文章缘于吕良彪律师新浪博客上给笔者发的纸条,纸条的内容为:“段律师:建议对律师营销的精力投入到此为止。律师营销可以做,但说出来往往是特别不到位的东西,而且给客户的印象特别不好,对律师也未必能有什么用。建议多在相应专业领域花更多精力,打造品牌,拓展案源,积累资源。这是正道。说话太过直接,绝无恶意,敬请谅解。

吕良彪律师和段建国律师都是笔者的同行加朋友,平常也都有交往。其实大家都是律师,也没必要牵强出大小之分之来。从纸条的内容来看,其实吕律师正如其所说并无恶意,只是按其一贯的风格,有些强势夺人,结论似乎也下得太早了些。凭心而论段律师用上“炮轰”字眼也有些夸张。

对律师营销,笔者也是一名始作俑者,同时也是一名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者。在北京乃至全国,有一大批“流着贵族血液”的律师对律师营销持鄙视态度。也许正因为这个原因,在2008年有关律师营销的话题一下子就从媒体上销声匿迹了,虽然在第六届、第七届律师论坛上都设有律师营销的分论坛,2007年10月26日《法人》杂志社也在北京举办过一次“热闹非凡”的律师营销管理论坛。从2008年开始,“营销可以做,但不可以说”似乎就成为了年律师业的“约定俗成”的规矩。

有竞争的地方,就一定会有营销。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规律。如果一个行业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时候,而没有营销或者不允许有营销的存在,那这个行业的发展一定不正常,出大事、大出事、事大出是迟早的事。

诚然,律师从来都被当作远离市场和商业的职业来教导的,所以大部分从事律师职业的人都没有营销的经验甚至连营销的常识都没有。所以,营销一开始难免有些不得要领,甚至丢人显眼,但这有什么要紧?

天下的母亲,从来没有因为生孩子的丢人显眼而拒绝把孩子生下来;为人父母者也没有因为孩子出生时的“奇丑无比”,就把孩子放到马桶里溺死。显然,律师营销从无到有,从有到好会有一个过程,而且这个过程只能通过实践来提高。

现在律师营销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做的问题。段建国律师对律师营销以自己的方式进行思考和探索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值得赞赏和鼓励。至于说的对不对,大家可以来探讨,指望通过一棍子把人打死的方式来消灭自己不能接受的存在,带有明显的原始暴力倾向,这才是真正在反对的。

对于律师营销高尚与否的争论其实只要问一个问题就可以明了:

律师营销哪怕是满世界“不要脸”地发名片和拉客户与向法官行贿、送红包或者给当事人以回扣,哪个更高尚一些?相信,这个问题不言自明。

笔者辞去法官做律师,之所以从江苏来到深圳,而且最终走上了营销之路,基本的动机之一就是为了:清清楚楚地做人、明明白白地做事、干干净净地赚钱。从业律师十余年来,为此笔者为此虽然付出了巨大的艰辛和代价,与同时期从事律师职业的人相比,也许他们得到了我不愿意得到的,但笔者也得到了他们没有或者不能得到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允许不干不净的钱进家门,这是笔者做人的底限。所以,做任何事都要比别人辛苦些,做律师也是如此。来到深圳这样的地方,只能老老实实地做市场、做营销、做口碑、做专业、做团队。除此以外,笔者真的不知道该如何做律师了。当然,这仅仅是个人的意愿和选择。

相信,对律师的营销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认识和理解,段建国律师的《中国式律师营销》自有其内在价值和意义,吕良彪律师反对段建国律师的《中国式律师营销》也有其道理和理由,只是都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就好。

但无论如何,在律师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律师营销的话题是说少了,而不是说多了;是做少了,而不是做多了;是重视的不够,而不是重视过了。律师的营销还将继续进行下去,即使是没有段建国律师、邱旭瑜律师、吕良彪律师你我他的坚持和努力,相信还是会有人将律师的营销进行到底。

 

 

邱旭瑜律师

 

2009年6月8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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