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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吕良彪大律师炮轰《中国式律师营销》
转载文章  时间:2009-06-06 10:42:55  点击查看评论

段建国

   《中国式律师营销》一书,是笔者经过20余年的律师执业思考,花费几年时间撰写的一本探索中国律师成功之道的书。

   俗话说,谁的孩子谁喜欢。《中国式律师营销》一书,笔者梦想使它成为律师营销的教科书、青年成才的励志书、研究成功的理论书。

   熬屁股磨眼,冥思苦想,苦心经营,笔者当然希望律师同行能够认可这本书,能够喜欢这本书,更希望这本书确实能够像我异想天开想象的,可以填补中国律师营销之空白,切切实实给律师同行带来启迪。

   俗话说四十不惑。到了40岁以后,笔者少了激情,多了理性,少了冲动,多了冷静。既然对《中国式律师营销》付出了许多心血,自然非常关注律师同行的反应。

   试着将《中国式律师营销》一书的部分文章,放置网络,《律师该学学曾国藩的成功之道》、《律师要慎学红顶商人胡雪岩》、《有点狼性,律师才会成功》、《追求卓越,律师需要敌人》、《文章营销是律师最有格调的营销》等文章,均得到律师同行很高的评价以及很高的点击率。笔者心中自然油然而生一种满足感。

   但是,通过律师营销走向巨大成功、《中国式律师营销》中拿他做成功案例的著名律师吕良彪,却对本书抱有很深的成见,近来曾多次炮轰《中国式律师营销》。

   论感情,与吕良彪是好朋友,论出书,该书对吕良彪多有褒奖之词。吕良彪大律师为何要与本书结下深仇大恨,这让笔者大惑不解。

   以下是吕良彪大律师在新浪博客上给笔者发的纸条:

  段律师:建议对律师营销的精力投入到此为止。律师营销可以做,但说出来往往是特别不到位的东西,而且给客户的印象特别不好,对律师也未必能有什么用。建议多在相应专业领域花更多精力,打造品牌,拓展案源,积累资源。这是正道。说话太过直接,绝无恶意,敬请谅解。

   笔者理解良彪贤弟肯定是出于一番好意,否则他不会以发纸条的方式给我建议。

   在中国,有些事情尽管可以做,但是就是不可以说。“律师营销”,您可以冠以“打造品牌”、“拓展案源”、“积累资源”,但是您一旦喊叫要“律师营销”,就掉了身价,就会被人误解过于功利,就会被斥为商人的做派。

   但是笔者天生是属牛的,非常执拗是老毛病,迄今很难接受吕良彪大律师的观点,既然能做,为何不敢说?既然能做,为何不能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者胜,劣者汰,律师营销是必不可少的。吕良彪大律师通过文章营销、研讨会营销等方式,迅速成为知名律师,年轻律师是否知道其中奥妙?教会徒弟,饿死了师傅,吕良彪大律师应当不会有这样的担心吧?

   没有案件,律师就要喝西北风。若想取得案件,律师就要进行营销。成功的律师,比如吕良彪大律师,已经深谙律师营销之精髓,但是年轻律师会拓展业务吗?不成功的老律师为何出现了事业“瓶颈”?营销有何法则?营销有何技巧?对营销做出深入研究,显而易见有着积极意义,吕良彪大律师为何非要笔者“打住”?不会是怕压箱底的“祖传秘法”外传吧?

   在《陈有西学术网》上,著名律师陈有西将其给《中国式律师营销》写的序张贴出来,不幸的是再次目睹有吕良彪大律师的身影,好歹这一次挺给陈主任面子,说话不再那么尖刻。

   俗话说,人微言轻,那么人贵肯定言重。若这次吕良彪大律师再次炮打司令部,笔者会担忧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式律师营销》,说不定会胎死腹中。

   “建国大作出版我很高兴,尽管对书中不少观点不敢苟同;建国兄的刻苦与执着是我所非常认可的,尽管有时稍显偏执——律师这个职业有时候也正是特别需要这种局部深刻式的偏执哈。律师作为政治人、法律人、商业人与文化人的结合体,必须面对市场。但我其实是非常反对律师的所谓营销的,所以我主张即使营销,也应该是有尊严的。感觉目前所谓的律师营销炒得太热了,说得太多了,当然有其价值。但我以为,律师拓展品牌的根本,在于道德与精神的力量、法律专业的水准、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智慧,过于强调所谓营销之“术”,显然是误入歧途的。”

   即使营销,也应该是有尊严的,这句话笔者举双手赞成。法律是神圣的,律师从事的是严谨的法律工作,律师营销不是兜售保险,不是街头小贩,律师营销不能低三下四,不能丧失人格尊严。

   律师营销确实是“术”,专业技能才是“器”,律师营销是“末”,专业技能才是“本”,《中国式律师营销》中也是同样的观点。(这应当怪笔者未能在该书面世之前,将书稿拿给良彪贤弟评斧。)

   但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刚取得司法资格的年轻律师,没有案件得以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而执业多年的老律师也会出现“案源慌”,没有更好的案件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俗话说,光说不练,是“假把式”,而“案源慌”又多是未成功律师的拦路虎。既然吕良彪大律师也认可“律师作为政治人、法律人、商业人与文化人的结合体,必须面对市场。”,那么为何不可以学学您的营销之“术”?一方面为了成功我们必须营销,另一方面为了“尊严”我们避讳营销,我们是不是在“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既然营销之“术”能够帮助我们成功,我们为何要疾忌医对营销敬而远之?

   (段建国律师,开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执业23年,《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中国辩护网》、《中国无罪辩护网》首席律师,电话13501331448,邮箱djg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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