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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干警李某某被控非法拘禁判决无罪
2007-10-18 11:29:37 来源:
公安干警李某某被控非法拘禁判决无罪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项城市公安局经侦中队队长,三级警督
被告人:李某某,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驻项城市国税局特派员,三级警督
辩护人:段建国,开物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律师
一审机关:项城市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袁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机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宣告袁某某、李某某无罪。
一、检察院指控
起诉书指控:2004年4月6日,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在办理毛衣编织大世界赵留峰抗税一案,执行拘留时,在赵留峰的拘留证上私自添上赵学功的名字,将赵学功非法关押24天,2004年4月30日赵学功被项城市公安局无罪释放。故指控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辩护人辩护:
李某某的家属慕名在开物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找到段建国律师。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据被害人当场指认,赵学功是犯罪嫌疑人。赵学功在2004年4月6日的询问笔录中承认是打毛衣门市部的负责人,承认用赵留峰的身份证办理了税务登记,承认打假时在场。对赵留峰是谁,赵学功一会说是他叔伯弟弟,一会说不认识。提供的名字赵学功也不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其身份证上的名字为赵高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赵学功可以先行拘留。
其次,于2004年4月8日,袁某某在去广东之前填写了《呈请延期拘留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赵留峰别名赵学功”,上边加盖有项城市公安局法制室的审核章,周庆武副政委还在上面批示“同意延长至30天”。既然法制室及公安局领导均已批准,充分证明项城市公安局认可了《呈请延期拘留报告书》。既然项城市公安局认可了《呈请延期拘留报告书》,那么即使有错,错在项城市公安局。如果袁某某私自在拘留证上加上别名赵学功有失唐突,但是,当袁某某在《呈请延期拘留报告书》上注明:“赵留峰别名赵学功”已经得到领导认可。既然项城市公安局同意对赵学功延长拘留期限,该法律责任应当由项城市公安局承担。对赵学功关押24天的责任让被告人承担于理不公。
再次,李某某及袁某某均与赵学功无冤无仇,二人不存在非法拘禁赵学功的犯罪故意。由于被害人当场指认,赵学功又没有提供身份证上的名字,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先行拘留规定,延长拘留是得到项城市公安局认可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故被告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后,在拘留证上添上赵学功的名字系袁某某所为(见袁某某、李某某讯问笔录及李建设询问笔录)。尽管当天当场李某某对袁某某的做法没有提出明确异议,但是李某某关于赵学功自报名与拘留证上的名字不符如何处理拿不准不踏实,第二天,李某某专门与袁某某向项城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赵明峰作了汇报,赵明峰答复查清事实后再说。李某某的不作为行为,不应以共同犯罪追究责任。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赵学功不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对象,袁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留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判决袁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作为公安干警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拘留的行为是合法的,况且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错,事实不错,拘留证人
虽然是赵留峰(袁某某在拘留证上赵留峰的名字上加上“别赵学功”),犯罪嫌疑人是赵学功,拘留的也是赵学功。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是合法的,因而其行为均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故宣告袁某某、李某某无罪。
四、办案小结
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案,已经尘埃落定。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袁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周口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宣告袁某某、李某某无罪。对袁某某与李某某来说,这个结果不能不说是最好的结局。回顾该案件的辩护过程有以下几点需要总结:
第一、对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排除干扰,以平常心对待。
该案件由于对象特殊,袁某某、李某某均为公安干警,都曾经是政法队伍的一员,并且袁某某是项城市公安局经侦中队队长,三级警督,李某某是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驻项城市国税局特派员,三级警督,所以一经被检察院诉诸法院,自然而然成为周口市街头巷尾议论的焦点。尤其是《今日安报》暴光之后,该案件的关注度立刻从周口市扩大到全省。对袁某某、李某某行为是与非的评论不绝于耳。有人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袁某某、李某某恣意使用手中的权利,践踏人权,应当从重判处,以儆效尤。有人说袁某某、李某某不是故意抓错人,被害人指认赵学功涉嫌犯罪,干警抓的不错,如果追究二人责任,以后谁还敢办案?
作为承办律师必须沉下心,做到言之有理,持之有故。我们决不能人云亦云,要剖根求源,从事实上找证据,从法律上找根据。否则,辩护无力度,成效难显著。
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案涉及卷宗三卷,我先后查阅卷宗次数达到十三次,重要章节均能背下来。为找理论根据,我不仅查阅书籍,而且上网调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以上认真准备,为成功辩护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辩护要抓住要害,条理清晰。
首先,该案件,我从犯罪构成理论入手,论证李某某及袁某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某及袁某某均与赵学功无冤无仇,二人不存在非法拘禁赵学功的犯罪故意。由于被害人当场指认,赵学功又没有提供身份证上的名字,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先行拘留规定,而且延长拘留是得到项城市公安局认可的行为,李某某及袁某某没有非法拘禁的客观行为,故被告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重点突出曾经请示法制室主任赵明峰,尤其是《呈请延期拘留报告书》载明:“赵留峰别名赵学功”,上边加盖有项城市公安局法制室的审核章,周庆武副政委还在上面批示“同意延长至30天”。既然项城市公安局认可了《呈请延期拘留报告书》,那么即使有错,错在项城市公安局。既然项城市公安局同意对赵学功延长拘留期限,该法律责任应当由项城市公安局承担。对赵学功关押24天的责任让被告人承担于理不公。
其次,用共同犯罪理论论证李某某与袁某某不存在共同犯罪。在拘留证上添上赵学功的名字系袁某某一人所为,并未与李某某商榷。李某某与袁某某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行为,更不要说袁某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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